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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红刊杂志社法律总顾问陈华强:关于深化澳门法院和深合区法院之间判决的互认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4-04-05 来源: 投稿作者: 字体 [   ] 

「红刊杂志社编辑部电」2024年3月4日,全国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澳区委员、澳门法制研究会会长、澳门红刊杂志社法律总顾问陈华强向大会提交《关于深化澳门法院和深合区法院之间判决的互认的提案》。

关于深化澳门法院和深合区法院之间判决的互认的提案

澳门和内地是一个国家内的不同法域,属内部司法合作关系,不完全适用澳门《民事诉讼法》和内地《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地法院判决的规定。因此,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在安排中提到互认和执行,但是相互间的判决还是需要经过当地的中级法院先确认司法判决,然后才可以提请执行。

深合区被赋予创新的共管模式,由澳门和内地共同管理,并有探索创新制度的作用。在2023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正式公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明确要求,要深化琴澳司法协作交流。简化涉澳案件诉讼程式,提高涉澳民商事纠纷诉讼效率等。而执行就是民商事纠纷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故也必须提高执行的效率。

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十四编规定,确认程式一般只针对有关判决的审判程式的合法性和是否违反澳门特区的公共秩序等,如果不存在这个程式内地便确认有关判决,而不实质审查判决内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称为形式上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的内容只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法院便会承认该判决书的效力。一般来说都是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判决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相关判决已有既决案、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拒绝作出承认。

从以上认定的程式来看,其实在整个确认的判决程式中,双方均不会对判决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尤其不会对审查证据的过程、采用的法律观点等问题进行审查,只是形式和抽象的审查。

正如上述所说,无论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还是澳门特区的法律,在执行方面都不能一步到位,这不仅仅花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还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为深合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长远发展制造障碍。为此,以试点的方式互相承认澳门特区法院和深合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须再经过确认程式判决的确认程式。当然,这个做法会将确认司法判决的许可权交予负责执行的法院,是创新和大胆的想法,但我们必须要为一国两制新实践作出更大胆的尝试、创造出更新的制度。这是便民、便商的好措施,也有助于确立深合区和澳门特区之间的司法互信,从而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互信的试验田,让深合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司法新高地。

综上所述,应以更加开放方式和更强司法互信,推动深合区法院和澳门法院之间案件的执行,为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1、 最高人民法院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横琴法院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

2、 就横琴法院判决和澳门法院民商事判决应获得相互认可,不需要再经过司法判决确认程式,便可以直接提请执行,而有关判决的效力由执行程式的法官负责审议。

3、 将现行法律规定在确认判决程式中不确认判决的法律理由变更为在执行程式中不予执行的法律理由。

本次提案的联名人包括全国政协澳区常委何润生、委员崔志涛、罗崇雯、林伦伟、阮建昆、李鹏斌、吴士芳、何嘉伦、何富强、柯岚、莫志伟。

编审:刘鑫闻 王正义

责任编辑:孙业腾 赵道远

文章来源:澳门法治研究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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