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亟需明确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可以向非机动车索赔法律条款的建议
如今经济飞速发展,马路上机动车增长迅猛。随之而来的一个现象就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素养良莠不齐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缺乏法律意识、不遵守交通规则、无自我保护意识等原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频发不断,可如何处理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纠纷,界定法律责任的问题,就摆在了审判实践面前。
存在的问题:
实务中,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碰撞较为容易处理,但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由此产生的机动车受到的损害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主张赔偿,及如何赔偿,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一,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亦不相同,有的支持机动车的诉讼请求,有的驳回机动车的诉讼请求,法律的理解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反对方的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尚需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该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支持方的观点认为: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释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但也未明确排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需要为自身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一般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若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秩序的混乱。
对策建议:
1、在立法上明确保护非机动车的同时也要确定其责任。首先,从考虑道路通行主体不同的危险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还应当把非机动车与行人做出区分,通俗而言,行人过失造成机动车的损失程度明显低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尤其是两轮、三轮电动车与行人不同,其存在优势地位且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把非机动车与行人放在同一法律地位,而不考虑二者的危险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应由法律规定在适当保护非机动车的同时,不可免除其责任。由此统一明确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
2、交警部门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对于道路上非机动车违法违章行驶行为,该扣车就扣,该罚款就罚,一律严查不怠;要让非机动车驾驶人从心底里打消侥幸心理,真正起到严格执法的威慑作用。
3、加强加大安全出行宣传力度,倡导和谐交通。正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让非机动驾驶人道路违法成本低廉,无法约束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行车压力大,并不利于和谐交通出行。因此,政府及交警部门应该加强加大安全出行宣传教育,对违章违法非机动车按章处罚,创造和谐交通。(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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